释义 |
律师分析: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变更证明;权利证明材料;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注:如需役地、供役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证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