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局基本职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局的主要职能有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负责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指导与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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