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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抵税额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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