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该如何领取 |
释义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接受程序: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向社会保险局申请解职申请,接受审查回答。向社会保险局领取失业保险的大致过程如下: 1、社会保险局规定处理失业申报。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5天内派遣各失业保险缴纳地的社会保险局,不直接向失业本人报告。总人数超过8人,公司人事部必须事先通知社会保险局预约申报。公司之后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必须向退休人员提交失业保险经营机构回答的审查意见。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 2、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三.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会保险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向社会保险局例行文件。四.失业登记之后。社会保险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者进行训练,可以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监视证。失业保障金以满一年为基础可申请3个月,每年增加2个月,即2年5个月,3年7个月,类推最高只有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费期间就诊的情况下,可以清算医疗费的60%到80% 5、个人的后续准备。失业者和用人单位结束。解除劳动录用后,持有社会保险局发行的审查文件和职业指导训练卡、户籍簿、身份证和3张1英寸无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町)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手续。从下个月开始,失业者证明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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