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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级信访2021年新规定
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重点。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下基层调查研究、深入联系点、扶贫帮困等结合起来,提高工作实效性。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第八条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拓展资料: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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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6: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