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民法典中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有效,但需办理登记;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权属争议、公共福利事业用地、文物保护建筑、拆迁范围内房产、查封扣押限制房产、不得抵押的房产、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抵押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权一般要办理登记后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抵押合同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一系列要求,如书面形式、登记手续等。而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权属争议、公共福利事业房地产等。此外,恶意串通、未经共有人同意等情况也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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