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成了黑名单要还钱吗? |
释义 | 担保人成了黑名单仍需还钱,进黑名单不是不还钱的理由。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无法拒绝还款请求。担保人被拉黑解决方法: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保人需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否则将实施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拒不履行义务、妨碍执行、规避执行等情形。担保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即使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法律分析 一、担保人成了黑名单要还钱吗? 担保人成了黑名单要还钱,仍然需要还钱,进黑名单不是不用还钱的法定理由。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一般给别人担保贷款,进了黑名单的就要督促贷款人去还清所欠款项,那么五年之后就从个人征信系统中删除不良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担保人被拉黑怎么解决 1、法院可以将不履行判决的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确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3、如果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亦未履行的,法院有权将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对担保的责任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若是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够承担还款的责任的情况之下,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即使担保人因为自身经济方面的问题,已经被列入到失信黑名单当中,仍然是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的。 结语 担保人成为黑名单并不是不还钱的理由,仍需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具有先诉抗辩权,但连带保证人则无此权利。若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予以公布并实施信用惩戒。担保人需按法院判决履行担保责任,即使被列入黑名单,仍须承担还款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对担保责任的了解并不清晰,但若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使自身被列入黑名单,仍须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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