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分析 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 该罪行的构成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别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结语 以上是对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的详细解释和说明。该罪行需要满足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这两个客观方面要件,以及故意和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方面要件。对于单位而言,该罪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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