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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1.占有的目的不同:前罪是单纯的妨害国家管理信用卡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则是利用信用卡进行相关的诈骗活动,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程度不一样: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该内容由 竺雷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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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