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方面 |
释义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一)对“伪造的信用卡”的理解与把握 伪造的信用卡不仅仅是指外观上的伪造,更侧重指信用卡信息的伪造。“伪造的信用卡”,其本质在于该伪造的信用卡被使用时,发卡机构按照一般的谨慎和注意,通过一般的工作流程,能够做出与真卡相同的识别。信用卡是特定信息与一定物质载体相结合的事物,因此在对信用卡的伪造方面,与传统的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等价值与物质载体不可分离的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二)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的理解与把握 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一种客观行为方式。但何谓“虚假的身份证明”?《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中未予明确,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刑法修正案既然明确规定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而非“提供虚假信息”,对此就不应该作进一步的扩大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②、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③、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④、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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