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都有什么? |
| 释义 | 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1.所有房屋和地上定着物。2.所有机器和财产。3.依法有权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定着物。4.依法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6.用于贷款抵押的自用住房必须全额抵押。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固定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上且无法移动的具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品,例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在抵押物登记后可以作为抵押物。6、借款人将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的全部价值用于贷款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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