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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什么
释义
    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因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2、已过期,此处所指的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3、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前免责和事后免责。
    永久抗辩权又称消灭抗辩权和消灭抗辩权,是指行使抗辩权可以永远拒绝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中,原告的起诉可以被驳回,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一、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诉讼;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4、按顺序履行抗辩权。按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抗辩权的履行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有权拒绝在另一方对待付款之前先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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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