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久抗辩权有哪些原因 |
释义 |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引发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 2、已过时效期限:此处所指的时效乃指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3、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它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 一、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1.定义不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2.特征不同:请求权的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抗辩权的特征:1.主要针对请求权;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1、请求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3、要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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