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
释义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遏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采,促进资源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调整: 1、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 2、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法律依据: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条征管划转工作将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第三条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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