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男50岁,女40岁以上)、身体有残疾(持残疾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就业困难的人员。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给予的相关补助或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