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解释2021新旧对比?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1.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 (1)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2)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3)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 (4)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2.进一步强化质证权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特别是,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3.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 (1)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 (2)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4.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1)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2)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3)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刑诉法解释》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1.强化证据裁判要求。 (1)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2)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3)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2.强化庭审中心地位。 (1)对于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宣布决定、说明理由; (2)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3)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3.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1)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三)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新刑诉法解释》充实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 1.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 (1)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2)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意见。 2.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2)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3)在法庭辩论时,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3.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 (1)在二审期间发现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问题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2)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根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物执行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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