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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一个人组织不能作为送养人
释义
    如下情况公民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
    1、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丧失抚养权的情形;
    2、社会组织不属于儿童福利机构的;
    3、公民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的其他情况。
    送养人特殊困难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特殊苦难的父母可以将孩子送养,特殊困难包括配偶死亡、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或双方有重病、一方或双方有重残、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非婚生育、一方或双方失业,无收入来源等。
    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一)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是,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则必须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年幼的,一般只需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即可,但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还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收养登记。
    注意,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三)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之一的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当事人办理公证时,也应该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收养证明,经公证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但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需要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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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