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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官司开庭前原告会收到的书面材料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打官司开庭前,原告应该收到以下书面材料:
    1、是否立案决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合议庭人员名单,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法院应该核实相关证据。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原告在向法院申请立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最基本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民事起诉状;
    3、基本的证据材料。对于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要列名;
    4、原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民族、出生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或现居住地址;
    5、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自己要求法院判决支持的事情;
    6、事实和理由,起诉状要将基本的事实情况和认为法院应支持自己的理由写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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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