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
释义 |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如下:1、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法律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2、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3、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达到较大量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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