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走访调查是当兵入伍政审的一种方式之一,走访调查就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上门走访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政治考核组,有计划地组织预征对象政治考核。 第二十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征对象本人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初步考核、联合考核的步骤进行,对兵员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进行走访调查。组织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考核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政治考核合格人员逐个进行政治复核,保证新兵政治可靠。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打牢依法服兵役思想基础。役前教育的具体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