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手续怎样的程序 |
释义 |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办理诉讼离婚的程序为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最新离婚冷静期内出轨算不算出轨 离婚冷静期内出轨算出轨。因为在冷静期内,夫妻的婚姻还没有完全解除。只要还没有领取离婚证,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仍然是夫妻,还存在着婚姻关系。只要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出轨的,那么依然算是出轨。只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后领取了离婚证,结束了婚姻关系,那么就不是出轨。 婚姻冷静期的构成要件是: 1、前提要件是,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 2、期间要件是,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4、机构要件是,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行为要件是,请求发放离婚证。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苏州离婚流程 苏州离婚流程如下: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男女登记结婚需要什么步骤 婚姻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申请时,应持有以下文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婚的,还应当持有离婚证。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有不明之处,应向当事人询问。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注销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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