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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手机短信不能是通奸证据吗?
释义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证明目的。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
    一、家庭暴力该如何收集证据?
    具体而言,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
    第(1)种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关于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婚外情证据一般很不容易被法院采信,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这类证据很难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是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2)类保证书。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该类保证书可以作为外遇证据。
    第(3)类照片、录像。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跟踪偷拍;
    只有在当事人自己家中拍摄到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或者是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这类证据一定要注意获取的合法性,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
    第(4)类警察抓嫖的一些记录,单位处分的记录,也可以。
    三、网络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另外,取证时不得侵犯对方或第三人的隐私,如果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视该证据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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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