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