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身体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由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岗位职责要求; (7)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8)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人员不足的,分(子)公司必须向总公司提出新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请示,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能使用。 【法律依据】: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指除由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分(子) 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包括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 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分(子)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方可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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