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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套房子法院不给执行怎么办
释义
    如果是当事人唯一住房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如果不是唯一住房而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按照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体实务中既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注重执行实效。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一、执行效力公证是什么
    执行效力公证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二、法院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应该怎么办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对方却不给钱的,当事人可以等判刑书执行期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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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