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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辞退后如何进行劳动合同赔偿?
释义
    劳动合同被解除后的赔偿问题及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等。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签了劳动合同被辞退了怎么赔偿
    签了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依法开除,用人单位支付完工资后不需要赔偿;但违法开除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企业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只有懂得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的话可能就会自认为倒霉,如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楚对应的法律规定,所以要多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被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然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建议大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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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