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婚内侵权行为对夫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包括侵害财产权、人身权和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维护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侵权具有特定法律特征,主体为配偶的一方,行为主观上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权益,客体是夫妻身份和基于人身关系的财产权利。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 1、(1)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2)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的侵权; 2、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 4、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 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务正业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 结语 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涉及到财产权、人身权和夫妻忠实义务等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和关爱。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观上故意侵害、客体为夫妻身份和基于人身关系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是指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危害配偶的身份和财产权,损害对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的过错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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