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