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哪些?有关系吗? |
释义 |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负担,并在破产程序中需要优先和随时清偿,在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只有管理人有权处分债务人财产,所以履行这种偿付义务的主体必然是管理人。相对人的履行请求,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应核实支出,法院认可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参与破产程序,先行受偿。而在重整程序中,则由法律允许的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履行此职责时要以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减损为考虑。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这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其他债权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破产债务是基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债务,即破产债务成立的法律事实发生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前。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除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外,都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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