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要怎么认定? |
释义 |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能否构成受贿罪 事后受贿是能构成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要求有哪些 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 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