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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要怎么认定?
释义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能否构成受贿罪
    事后受贿是能构成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要求有哪些
    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
    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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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