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可以更改吗 |
释义 | 公招建设项目是政府名义发文修建的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公建,以及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合同后可以进行小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注意修改要求,不能随意更改。 法律分析 公建设项目指政府名义修建的项目,不能单独作为工程名称,只能以附加条件或备注形式出现。例如,有些政府单位用自己的土地建房用作办公房,仍属于经营性用房。非经营性公建仅指不用于经营的公共建筑,如广场上的值班室、水管、电线和网络线路的铺设、绿地等。公建用水指完成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的用水,例如修路等其他需要用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法律。签订合同后,如果想要进行修改,在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做一些小的修改,但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总之,公建设项目合同在签订之后可以进行修改,但需要注意修改的要求,不能随意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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