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行为认定有哪些因素 |
释义 | 1、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是能够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 某一绑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司法者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确定的事实基础进行主观评判所得出的结论。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的规定,实际上是绑架罪罪质层次性的立法反映,体现了绑架罪在同一罪质下的轻重程度差异。基于这种理论认知,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也就不外乎那些能够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罪质之有无和大小莫不决定于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一切能够反映和体现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观和客观事实因素,都属于“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 2、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分析 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具有多样性,凡是能够对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的因素都应当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力控制是该罪的主要行为特征。理论上一般认为,绑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而采用诱骗等方式对其进行控制的情况。 (2)绑架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后果主要可以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来考察。 (3)绑架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儿童、妇女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就更大。 (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犯罪故意、目的与动机都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它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由此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在“故意的程度”方面,有学者提出了两项标准,第一是犯意的酝酿时间,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第二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反社会性的认识程度 (5)行为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其犯罪目的是否得逞在所不问。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绑架罪较轻的认定因素包括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没有严重的伤害到被绑架人。还有就是体现在绑架的手段上,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和麻醉等方法进行胁迫,这种都属于在较轻的范围之内,都是绑架罪判断的基础。 一、拐卖儿童罪认定的界限 1、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2、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 两者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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