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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