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遗嘱见证人不签字遗嘱不会具有司法效力,这是由于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而言见证人不签字是遗嘱有效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