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拆迁纠纷要公证吗? |
释义 | 一、处理拆迁纠纷要公证吗? 1、处理拆迁纠纷不一定要公证,公证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签署的拆迁协议,并不是必须要公证。 针对被征收的房屋拆迁时,一般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好之后,双方应该需要签订有关的拆迁补偿协议,但针对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我国的法律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一般交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要进行公证,如不公证也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3、在签订拆迁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审查所签订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且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或者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会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2)涉及拆迁的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必须要明确,如果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则会导致之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麻烦。 二、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1、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需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等。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和被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2、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的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纠纷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拆迁协议,若是可以协商达成一致,双方需要签署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此协议签署后,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若是想要公证,需要带着相关材料,直接到公证处提出公证请求。此请求若是被受理,提出公证申请的一方,通常需要支付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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