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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职未休年假要补偿吗
释义
    辞职未休年假是否需要补偿,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其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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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3: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