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是一种常见现象。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方式是质疑、投诉,辅之以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52条至58条、第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52条至58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和举报权利。供应商走完全部质疑、投诉程序约需59个工作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7个工作日内质疑回复、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30个工作日内投诉处理答复),如果再进入行政复议、诉讼,则耗时更长了。 在如此复杂漫长的处理程序中,相关当事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质疑投诉人)展开维权拉锯战,导致采购项目不能及时交付,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增加了采购综合成本,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如:环保项目、城市环卫保洁项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