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一、反担保抵押物能否办理注销手续 反担保抵押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房地产为例,如果家里有贷款没有还清,需要先还清家里的贷款,才能进行过户交易。 如果最后一笔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必须在上述转让流程的第二步前完成,并注销抵押登记。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房屋抵押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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