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