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出租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具体规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即使用该宗土地的纳税人住所地与该宗土地不属同一区或县,是在异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