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放假算调休么 |
释义 | 由于疫情的加重,国家对假期进行了调整。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统治可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由此可见,国家将假期延长至十天,除却三天的法定节假日与确定的四天休息日,新增的这特殊的三天在假期性质上应以休息日来对待,依《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二款来结算工资报酬。 除此之外,各省市均制定了各自的延迟复工日期。在此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样以来地区与国家的规定之间多出了七天的休息时间,由于上海市政府的明确规定:“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上海市政府认定这七天的时间是休息日,但是上海是唯一一个明确作出这方面规定的地区,其他的省市虽均有延迟复工的规定却没有对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做进一步的解释。 拓展资料:对于未明确作出规定的省份,其顾虑应该是如何平衡劳工和企业之间的利益,一方面由于疫情是不可抗力,在企业本应该正常可以获得收益的时期,若采取“休息日”方案的话企业需支付劳工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让企业的利益受损,但是企业本身并无过错;另一方面由于疫情的大肆传播,若要求员工正常上班的话又与自身规定的延迟复工相矛盾,所以直接规定为“工作日”也欠妥当。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2条规定,(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以及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学生返校工作专班9月17日、18日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可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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