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 |
释义 |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商业秘密罪怎么判刑时考虑的问题 1、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把握量刑的尺度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三、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 1、这里的具体性要求,是与抽象性相对而言的——与某行业、某领域内抽象的一般知识、观念、科学定理等相对照的。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区别于这些抽象性的知识和原理,而应当具有可实现的应用性,即他们应当首先是一些具体的技术、配方、制图、模型以及新产品或者市场活动的生产方式或者计划、客户名单等等。 2、非原理或者观念的信息必须是确定的。确定性要求该信息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内容、范围是已定的,不是变动不居的。这一点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对当事人的举证具有规定意义。 3、无论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还是保密性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考察,均需要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确定性,也只有是一个确定又具体的信息才可能被人们所认识、判断。法庭作为一个中立者判断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首先要求法庭面对的是一个具体的确定的信息,否则,认识、判断将无法展开。即要求该信息是一种静态的展现在法庭或者法官面前。 4、商业秘密的内容只有权利人真正掌握,权利人既然正是利用该商业秘密取得竞争优势,他对自己使用、拥有的商业秘密自然早有明确的认识和确定。其向法庭披露的程度决定了对方当事人抗辩的针对性、有效性的程度和法官审查的对象的范围。因此,在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就其商业秘密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庭提出确定内容的商业秘密,不能由权利人视诉讼进行情况而逐步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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