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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传与传唤的实际执行程序
释义
    拘传和传唤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到案的不同方式。拘传是公安机关强制到案,需出示《拘传证》,持续不超过12小时。传唤是自动到案,需出示证明文件,持续不超过12小时。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通常也需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可口头传唤。根据具体情况,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直接拘传,无需传唤。
    法律分析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结语
    拘传和传唤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到案讯问的措施。拘传需要出示《拘传证》,并在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且不能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传唤则需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同样不能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是强制到案,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通常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根据具体情况,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无需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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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