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都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顾名思义监外执行就是指由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暂时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进行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病愈了、哺乳期满了,但是刑期又没有满,那么就要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满了,就应当及时释放。不过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没有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对社会有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一、《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是什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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