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人时,如果没有约定抵押权份额或顺序,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如有先后顺序,则优先受偿。若不足以清偿,则债务人可选择任一债权人还债。当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时,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简而言之,若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人,可以约定抵押的顺序。若未约定或无法全部清偿,债务人可选择任一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