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一、超级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都奉行登记对抗主义,且竞存的动产担保权之间依登记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如债权人在债务人的所有未来财产上已设定浮动抵押权并已办理登记,则该浮动抵押权即具有优先于后设立的动产担保权的效力。此时,该浮动抵押权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对其后信用提供者的垄断性权利,甚至构成对债务人经营活动的过度控制。如债务人就这些未来财产的购置寻求新的融资之时,信用提供者即使在这些财产上设立动产抵押权或保留所有权,因这些权利的登记劣后于在先浮动抵押权的登记而只能屈居第二顺位,如此这些新信用提供者提供购买价金融资的积极性将大为降低。因此,在承认未来财产之上的动产担保权依登记时间而确定其优先顺位的情形之下,为防止所有的新增财产自动“流入”已设定的动产担保权,促进为担保人(债务人)购置资产提供新的信贷支持,拓宽再融资渠道,有必要确认PMSI的超优先顺位。 二、PMSI的条件 1、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动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5条、396条的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一切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2、PMSI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抵押物的价款。一般的动产抵押担保并未对主债权进行限定,但PMSI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抵押物的价款。例如,甲向B银行申请贷款100万用于支付购买一台生产设备,并将该设备抵押给B银行,此时设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即为抵押物的价款。而如果甲向B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将一台生产设备抵押给B银行,甲将该100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则此时设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并非抵押物的价款。因为PMSI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融资,从而促进债务人获得购置所需资金,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3、担保权人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这是PSMI取得超优先顺位的程序要件,目的在于便于出卖人及时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不用待PMSI担保权人登记再交付,从而促进动产的有效流通。如果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该动产担保权人就不构成PMSI,从而无法取得PMSI的超级优先顺位。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担保权的丧失,根据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该担保权仍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具有对抗无担保债权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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