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对名下房产的抵押? |
释义 | 房产权属纠纷中的确权诉讼要点及标的物灭失合同的效力。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无法提起确权诉讼,只能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无法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中止审理或撤销待确权案件。诉讼中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判决。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不同类型的灭失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内容可能无法执行或裁判。 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院具有处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权属纠纷的权力。为了确保权益,您需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在日常生活中,房产证的办理通常意味着房产所有权已经得到确认。但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得提起确权诉讼: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另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或撤销。 3.对于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例如离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一、标的物灭失合同的效力 在诉讼请求明确时仍可提起确权之诉。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返还财产、分割财产、确认物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灭失的类型不同,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可裁判性。 结语 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在办理房产确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若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应告知买受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其次,若房产被法院查封,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但如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应撤销待确权案件。最后,在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决会受到限制。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适的诉讼请求,以确保诉讼的可执行性和可裁判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收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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