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房屋先后两次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再偿还个人债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清偿规则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和债权比例执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规定。担保房屋先后两次登记,且登记日期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就是担保房屋在变现之后,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再偿还个人债务。《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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