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宝盖头的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收定金一方未履行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能退,定金返还应双倍。 法律分析 1.不能退。 2.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4.若收定金一方为履行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宝盖头的定金退还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 宝盖头的定金退还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宝盖头交易过程中,买方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退还通常由双方协商约定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定金的退还条件和方式,双方应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买方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然而,如果买方存在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定金退还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宝盖头交易中,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的退还政策,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收定金一方未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在宝盖头交易中,定金退还政策需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定金退还政策,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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