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避开技术保护措施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
释义 | 不涉及以下情况基本就不视为侵犯版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有的作品或者制品都可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传播。对于数字化形式的作品或者制品,他人利用数字技术从事复制、传送等侵权行为变得非常容易。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例如进行加密。技术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权利人,但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有反技术措施——避开和破坏技术措施的的方法和手段,有的甚至专门出售避开和破坏技术措施的产品或者方法。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保护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权益,需要对技术措施本身给予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上看,技术措施本身并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仅仅是保护权利的手段。因此,从直接意义上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某项财产权,但这并不影响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应当注意的是,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如果不是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就不构成侵权。当然,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必然是故意的。 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则也不构成侵权。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为了侦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破坏其技术措施。 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等的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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